■ 江宇航本报记者陆杨
明明喝了酒,却不听朋友劝告坚持骑车回家,芜湖鸠江区居民夏某最终在路上出了事故,导致骨折。事发后,夏某将事故路段的业主和施工中标单位一起告上法庭。但鸠江区法院近日判决,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据鸠江区法院法官介绍,事发当日,夏某与朋友聚在一起喝酒尽兴,醉酒之后不听朋友劝阻坚持自行骑车回家。当行至当地某乡镇一处路段时,迎面一辆汽车灯光照射刺眼,夏某为避险便转向路边行驶,不慎坠落路边一深坑中。
事故发生后,夏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全身多处骨折,住院百余天,医疗费花去16万元。经司法所鉴定,夏某伤残八级,后期尚需二次手术,评定其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
由于事发地点系芜湖甲公司堆放石料场所,并且该公司曾经开挖过此处,而乙公司系事发路段施工中标人,夏某遂将这两个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人,明知醉酒骑行有风险,仍不听朋友劝阻,心存侥幸。当遇上迎面汽车时,未采取停行等待等合理的处置方式,其转向路边骑行的幅度也过大,导致自行车轮胎落空滚下路面并摔倒受伤,可见原告的过错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原因,故其对本起损害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同时,被告甲公司的开挖地点处于原路面与侧分带之间,该开挖行为虽不影响道路交通,但却给道路通行造成安全隐患,其在转运完石料后,既没有将开挖的坑道及时回填,也未在开挖地点设置明显的提示标志,故其对本起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乙公司虽然是事发路段改造工程的施工中标单位,但对该路段,被告乙公司既不是管理人,也不是事发时的施工人,其对原告的损害没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经综合考量,判决夏某对自身的损害承担70%的责任,被告甲公司承担30%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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