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萌)前不久芜湖一市民在小区散步时,意外踏碎了窨井盖从而导致摔伤,因找不到人赔偿,伤者将窨井盖上标识的某通信公司告上法庭。
据了解,2017年5月一天傍晚,住在三山某小区5号楼的杨某,晚饭后和妻子在小区内散步,在踏上一块窨井盖的时候,感觉脚下一松,整个人失去重心摔倒在地,右胳膊顿时一阵剧痛,为此杨某住院治疗了14天,后经鉴定,右肘部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因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窨井盖上标识的某通信公司赔偿其损失12万余元。在庭审过程中,由通信公司提出申请,法院追加该小区管理人、地下工程施工人和窨井盖提供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经法院调查,该小区的产权人是三山区某企业,管理人是该公司下属物业部门,该处窨井等地下管网工程是由某工程公司施工,窨井盖则是由某投资管理公司提供,而该窨井盖的质量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情况调查清楚后,近日法院组织各方进行调解,经过法院的释法明理,各方接受调解。法院认为该通信公司无需担责,但小区管理人、地下工程施工人和窨井盖提供人均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说法]缘何通信公司无责?
因上述通信公司与案涉窨井盖无关,不承担责任,其他各被告均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管理人是物业,施工的是公司,窨井盖由某投资管理公司提供,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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