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媛媛)4月23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芜湖市原副市长洪建平受贿案一审作出宣判,被告人洪建平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100余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3年,被告人洪建平利用其担任芜湖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兼任安徽汽车零部件工业公司副总经理)、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一些企业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等事项提供帮助。被告人洪建平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62918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多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洪建平主动、如实交待等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又鉴于其配合司法机关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方面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最终,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洪建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02.62918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洪建平当庭表示对判决内容进行消化后再考虑是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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