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夫妻离婚后,孩子跟着父母其中一方生活,夫妻其中一方将失去抚养权,而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虽然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视权,但父母一方的缺失,对孩子的成长或多或少产生影响。近日,芜湖一对夫妻为了避免离异后孩子跟随父母一方,不利于健康成长,向法院申请离婚后,仍由双方“共同抚养”孩子,这一申请得到了芜湖市经开区法院的支持。
据经开区法院工作人员孙文霞介绍,该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与被告沈某离婚一案,调解过程中,原告马某与被告沈某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均没有异议,双方对婚生子的抚养方式也达成一致意见:婚生子主要由原告马某抚养,被告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为了避免给婚生子带来伤害,原被告双方均要求法院确定婚生子由双方“共同抚养”,之后双方再协商确定孩子的具体生活方式,原被告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据介绍,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夫妻双方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决。本案中“共同抚养”的方式,是经开区法院判决的案件中首次出现。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家事法官认为,根据《婚姻法》中相关条款规定,抚养教育子女即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离婚后,双方共同享有孩子的抚养权,更大程度地保护了子女的合法权益,避免子女产生被父母一方抛弃的错觉,弱化孩子因父母离婚在情感上受到的伤害。同时,也强化了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更多的抚养权利和义务,更具有公平性。这种“共同抚养”的模式也更契合了家事审判改革的精神,值得推广。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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