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民王某遭遇银行卡盗刷,其认为银行工作存在缺陷,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万元,而银行认为是王某保管不善引起银行卡盗刷,因此不愿赔偿。近日,芜湖市经开区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用户:银行卡被盗刷诉请银行赔偿
2013年,王某在芜湖某银行开发区支行办理了一张储蓄银行卡。去年11月7日晚19时30分许,王某在家中连续收到3条扣款短信,短信显示这张银行卡在ATM机上共计被取款10000余元。
当时该卡在王某处随身携带,且该卡并无副卡及附属存折,王某收到扣款短信后立刻拨打银行客服电话了解情况,经查询发现该卡存款确实减少10000余元,遂要求办理挂失并向警方报警。后经了解,刷卡地点在福建一ATM机上。
王某认为,芜湖某银行开发区支行作为发卡行,负有保障银行卡存取款安全和谨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但因其工作存在重大缺陷,造成存款损失。因与银行就存款损失协商无果,近日,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损失10000余元。
银行:持卡人保管不善银行不需担责
庭审过程中,银行对于王某所办银行卡无副卡和附属存折的事实无异议,不过银行认为王某存在银行卡及密码保管不善的情形,因此其本身也存在过错。
同时银行还提出了合同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使用”,根据该约定,银行辩解由于案涉交易为密码交易,所以应视为持卡人王某本人所为,因此银行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说法判决银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其银行卡被复制并盗刷,银行交易系统未能有效识别伪卡,导致发生伪卡交易、卡内资金被盗刷的后果,可认定被告银行未尽到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并未举证证明王某存在银行卡及密码保管不善的情形,所述原告存在的过错也只是怀疑和推测,故此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此外银行提出的合同约定,明显加重持卡人一方的责任,完全排除己方责任,依法属无效格式条款,也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银行负有借记卡内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其未能提供安全可靠、难以复制的借记卡和能够识别伪卡的交易终端,导致王某银行卡资金被盗刷,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遂依法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伍昆李萌/文欧恺/图银行卡在外地遭盗刷,银行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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