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朱睯 记者 袁中锋)黄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 执行,还将公司的机器设备转卖、厂房租赁;承租者邓某本 应将41 万元房租作为执行款交给法院,却擅自交给黄某留 作他用。5 月23 日,记者获悉,经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被法 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邓某也因犯此罪 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被告单位即黄某的 公司被判处罚金15000 元。
2011 年,黄某的公司因工程款纠纷被起诉至法院。经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黄某的公司被判归还原告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50 余万元。判决生效后,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黄某不仅拒 不履行判决,竟将公司的机器设备转卖给第三方邓某,厂 房也租赁给邓某使用。黄某并没有将所得的设备款和房 租用来履行判决。邓某作为协助执行人,本应将41 万元房 租作为执行款交给法院,而其却屡屡违反人民法院的判 决、裁定,将房租擅自交给黄某留作他用。
2016 年底,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在多方执行无果的 情况下,向芜湖市鸠江区公安分局报案。后公安机关将黄 某、邓某列入网上逃犯,摄于法律的威严,黄某、邓某先后 投案自首。2017 年 3 月、6 月,邓某分三次交纳了全部的执 行款,其中包括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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