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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致伤没钱医治 “先予执行”缓燃眉之急

来源:大江晚报 2018-06-04 01:02   https://www.yybnet.net/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我们无法预测厄运,但是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能够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关键之时也许能解燃眉之急。

鸠江区法院是芜湖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平台应用试点法院。据该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田丰雷介绍,2月25日11时,市民王某某骑着电动车载着妻子司某某外出办事,行驶至鸠江区沈巷镇保圩村委会大葛村路段时,与周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王某某、司某某受伤。

事故经鸠江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驾驶车辆逆向行驶,是导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及司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因伤情较重,被立即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疗期间,周某某为其垫付了60000元之后便表示没有能力继续垫付,而妻子司某某几番筹措也只能拿出60000余元。

面对仍在治疗中的王某某以及医护人员不断递送过来的医疗消费清单,妻子司某某不堪重负,心急如焚。在举足无措之时,司某某从他人处了解到法律有在紧急需要救助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规定。

于是在王某某的授权下,诉讼代理人于日前将周某某、某汽车运营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芜湖分公司起诉至鸠江区法院,要求三被告先行支付医药费41578.41元,其他费用待后续产生后另行起诉,并于同日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关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的规定,于受理案件的第二日便依法制作民事裁定书,裁定保险公司先行支付41578.41元,并送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照法官裁定,同意按时足额支付。因为“先予执行”,王某某拿到了医疗费用继续接受治疗,而其妻子司某某一颗焦灼的心也放了下来。

法官表示,“人命大于天,病情就是急情”。面对伤者治疗的紧迫,我国法律并非冷冰冰地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质证、裁判及送达等程序,而是早已开通了“绿色先行通道”,给予民众在紧急情况下以温情救助。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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