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名被执行人因购买混凝土罐装车向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借款,总涉案标的达1800万余元。4月28日,该银行向芜湖市弋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院长高凡了解到此案疑难复杂信息后,主动要求办理这批系列案件。他先向所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由于25名被执行人都在广东,通过网络查控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办理一度陷入僵局。
高凡经仔细阅卷发现,在诉讼阶段,法院依申请人申请,依法在1828万元内保全了广东省增城市某预拌混凝土公司在中国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并依法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笔钱到底有没有付呢?
通过调查,高凡发现协助执行义务人中国某建筑工程公司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向被执行人增城市某预拌混凝土公司支付工程款926万元。针对这一情况,高凡迅速召开执行工作会议,制定解决预案,准备相关文书,亲自挂帅远赴广州解决此事。
5月24日,高凡和执行员向中国某建筑工程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黄某送达了限期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黄某开始不承认向增城市某预拌混凝土公司支付了工程款。面对协助单位不愿意配合,高凡出示了调查取证的承兑汇票复印件,证明在中国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签收了扣留工程款通知书后,仍向混凝土公司支付工程款926万元。在证据面前,黄某随即改口,这笔工程款926万元是尾款,很难追回。
高凡向黄某告知了不协助追回工程款的法律后果。经过1个多小时的沟通,黄某仍不愿配合。高凡告知黄某,如仍拒不配合,中国某建筑工程公司将被处以90万元罚款,并限期在6月10日前交纳,同时要对申请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听到不协助执行面临巨额罚款及赔偿的后果,黄某的态度马上转变。经向公司领导汇报后,黄某主动请求法院制作提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承诺在6月13日前将926万元工程款追回,汇入法院账户,否则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周阳王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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