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承办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申请执行芜湖市四海工贸有限公司、周振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振文所有的位于芜湖市森海都市花园A幢12号房产【芜弋江区字第007007685号】(建筑面积139.70平方米),并委托安徽华鑫拍卖有限公司依法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再次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被执行人周振文所有的位于芜湖市森海都市花园A幢12号房产【芜弋江区字第007007685号,建筑面积139.70平方米】。
二. 变卖价格:人民币壹佰陆拾陆万贰仟元整(166.2万元)。
三. 变卖期限:自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
四. 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在本院通知交款之日起七日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
五. 多人应买时处理:同时收到多份应买申请时,以出价高者竞得。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王法官、施法官
联系电话:0553-5888021、5888103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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