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的具有公共性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采用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对照《芜湖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规定的对应等级收费标准确定中标(协议)价格,中标(协议)价格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作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开发建设单位交房前,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等级,并对照相应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确定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住宅应当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依法经批准改变用途(除经营性用途外)的且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内容由芜湖市物业管理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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