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弋江区酒海烟酒商行;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A03-112至115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批零、卷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3MA2N9NHQ4D。经营者:陈永雨。
2018年7月30日,我局接举报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特种兵”生榨椰子汁包装装潢的“星河战队”生榨椰子汁,请求我局依法予以查处。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A03-112至115号的弋江区酒海烟酒商行(经营者:陈永雨)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由海南椰之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星河战队”生榨椰子汁124箱(规格:1.25L×6瓶),上述生榨椰子汁与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种兵”生榨椰子汁外包装、装潢近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上述124箱“星河战队”生榨椰子汁予以扣押,同日批准立案调查。
2018年8月21日,本局公告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书》(芜工商听告字(2018)第2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或听证申请。
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由海南椰之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星河战队”生榨椰子汁,其包装、装潢等与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种兵”生榨椰子汁的外观、包装装潢、颜色近似。其包装装潢不仅没有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还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星河战队”生榨椰子汁是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种兵”生榨椰子汁,或者与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而产生混淆。当事人销售违法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星河战队”生榨椰子汁124箱(规格:1.25L×6瓶); 罚款20800元。二、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市赭山支行(账号:1307023029024958820;账户:芜湖市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局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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