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星级记者 程茂枝)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10月15日,长江安徽段“1?26”跨省非法倾倒固废案由芜湖镜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闯、黄安刚等12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6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所有涉案违法所得,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据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指控,“1·26”跨省非法倾倒固废案被告人李闯在无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作为中间商非法承接工业污泥处置业务,将工业污泥转包,伙同黄安刚等人跨省运输并倾倒有毒工业污泥2525.89吨至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致使公私财产损失794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17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李闯等人还非法倾倒有害工业污泥4410余吨未遂,船载污泥应急清理和处置费用约为150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李闯、黄安刚等12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案中,镜湖区检察院同时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江苏、浙江等地的9家印染、污水处理企业及李闯等12人共21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应急处置、环境损害修复、鉴定等各项费用1300余万元,并对本次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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