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芜湖市2018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公示的主体
凡2018年12月31日前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含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进行2018年度年报公示。
二、年报公示的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报公示的途径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http://www.ahcredit.gov.cn)填报信息,进行年报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上述公示系统进行年报公示;也可以向登记发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四、年报公示的操作
年报的操作方法、表格样式等可在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首页的“市场主体年报”浮动窗口进行查看。
五、注意事项
1、市场主体对年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做到按时年报不逾期,如实年报不作假、全面年报不漏项;
2、住所(经营场所)已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3、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4、除年报信息外,企业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即时信息(包括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六、法律责任
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其累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报公示、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未按要求公示即时信息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甚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其失信信息被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银行等机构共享,被全社会共知,并受到多部门、跨领域、跨地域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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