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强制变卖被执行人持有的400万股股票,近日,证券公司将变卖股票所得的2400万余元执行款转至法院的“一案一账户”,案件顺利执结。
2016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新材料公司(下称新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某电缆公司(下称电缆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电缆公司向新材公司采购铜杆、铜丝等货物。孙某作为电缆公司的股东,自愿为上述《货物买卖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电缆公司累计拖欠新材公司货款2998万余元。法院判决后,电缆公司与孙某均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新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查询,发现电缆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在职员工上千人,但公司的流动资金不足以支付本案的执行款。如果按照常规执行程序操作,对该企业采取强制措施,可能造成企业停产,导致大量工人失业。面对这一困境,执行法官对担保人亦为被执行人之一的孙某财产进行细致查控,发现孙某持有深市A股市场400万股流通股票,给案件执行带来了转机。第一时间冻结了孙某名下的股票账户及资金账户,并对孙某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发现股票被冻结后,孙某火速赶到法院询问。执行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向孙某告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重要性,同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等后果。孙某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同意以自己持有的股票抵债。执行法官随即与申请执行人联系,新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认识到保障企业工人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同意放弃部分利息,双方握手言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趁热打铁,和证券公司对接,依照程序将被执行人的股票强制变卖。
据悉,该案是该院建院来标的额最大的一起执行案件,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周瑞平范德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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