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及其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并将结果反馈。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的10日内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处)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处)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确属失误的,给予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审查结果由市物业管理处告知申请人并反馈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发改(物价)、人社、质监、公安、消防、城管、工商、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部门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便于各相关单位及时知悉并采取适当的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约束和限制。
信用信息经征集上报按规定记录后,未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内容由芜湖市物业管理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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