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茂业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12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芜)食药监食罚(2018) 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芜湖市财政税费征管局,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截止当前累计加处罚款10000元, 共计罚款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芜湖市九华中路200号)进行陈述申辩。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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