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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批捕、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食品安全整治案例值得深思 今年下半年以来,芜湖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深入开展了整治食品安全问题的联合行动,严厉打击食品

来源:大江晚报 2019-12-09 14:09   https://www.yybnet.net/

屡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吊销许可证案

今年6月以来,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收悉3份《检验报告》,显示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5月15日生产的芝麻糕、5月19日生产的绿豆糕、5月24日生产的蜜仁糕霉菌或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该公司认可抽检食品为其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对该食品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中“最严厉的处罚”的要求,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4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吊销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

无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案

今年8月27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出动执法人员,分别对王某位于波尔卡商业街的办公点及位于银湖小区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细胞再生素”、“海补乐宝”、“糖尿乐胶囊”等98种产品1541瓶,产品均无厂名厂址或者为虚假厂名厂址。现场另存有未粘贴标签的产品3箱、未使用的标签3箱、宣传单页2盒、瓶盖1盒、已包装快递36件。

执法人员对王某进行突击调查发现,王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其通过网络购买生产保健食品的原料软胶囊,定制多种保健食品标签进行装瓶、贴标。经初步估算,现场查扣保健食品货值约15万元。

根据《刑法》第140条,王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目前王某已被批捕。

使用工业松香脱毛案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经开区某厂区内有一家禽屠宰场使用工业松香拔毛。

接举报后,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连夜对该屠宰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肉鸭屠宰拔毛作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锅炉中的疑似松香固体及已宰杀脱毛的肉鸭进行监督抽样,样品送至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均检出松香酸(工业松香)。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工业松香不可用于畜禽屠宰拔毛操作”,本案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目前本案已移交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追究当事人责任。

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省级广告监管平台监测到一条“驼香榛品初乳驼乳粉”违法广告线索,该违法广告含有“极为接近母乳;对于2型糖尿病,有效控制血糖”、“自古以来,没有母乳喂养的小孩全是用驼奶来养,喂养出来的小孩又白又胖,身体很好…”等内容。这些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7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和第20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规定。

经调查,该广告是芜湖市某购物有限公司违法发布,该公司与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代理销售合同,并从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广告中的食品“驼香榛品初乳配方驼乳粉”。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规定,给予该购物公司处罚款20.1万元的行政处罚。

使用罂粟壳粉进行餐饮制作案

2019年8月下旬,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某老鸭汤长江长店(总店)、森海店、南关口店、利民路店开展检查时,发现以上四家店铺涉嫌存在使用罂粟壳粉进行餐饮制作的情况。

发现问题后,弋江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当日与弋江公安分局联合,对上述店铺积极展开调查,现场查扣罂粟壳(粉状)7000余克。同时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拓维检测公司对其加工成品进行抽样检验,后续检验结果显示其加工成品中非法添加有罂粟壳粉。经查,犯罪嫌疑人丁某某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从合肥购买罂粟壳回来后用于制作老鸭汤,再将添加了罂粟壳的老鸭汤制成食品对外销售,并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陆续将购买的罂粟壳卖给某老鸭汤森海店的潘某、利民路店的丁某、南关口店的范某、舒某等人,供其以同样的方法用罂粟制作食品对外销售。

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弋江公安分局已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已对5名当事人刑事拘留。

集中取缔无证食品小作坊

9月份,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天门山街道广福小区地块有无证经营的食品小作坊。执法人员后去现场核查,发现共有9户食品小作坊,主要以生产加工面条、卤鸭和早点半成品为主,涉嫌无证无照经营被投诉举报。

为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镜湖区市场监管局采取疏堵结合、严格监管的方式分别于10月24日、11月4日先后关停了2家此前群众投诉较多的食品小作坊。11月7日,就该地块剩余的7户无证食品小作坊处理问题,镜湖区市场监管局召集天门山街道、镜湖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召开了取缔工作专题部署协调会。按照会议决定,天门山街道联合镜湖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制作了40份《通告》张贴在广福小区地块,要求该地块内所有无证食品小作坊于11月10日前全部自行关停并清空相关生产加工设施设备,逾期未自行关停并清空相关生产加工设施设备的,由天门山街道会同区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取缔。

11月11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天门山街道进行现场逐户摸排,确认剩余7家无证食品小作坊均已关停。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6月25日,大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白象绿洲一期农贸市场的某某熟食店开展食品监督抽检,抽检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

执法人员现场抽取了某某熟食店“卤鸡”“卤鸭翅”两种产品进行检测。经抽样检验,卤鸡和卤鸭翅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自8月份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餐饮单位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在对龙山街道大桥新城10号楼20号门面的某小菜园饭店开展检查时,在该店后厨操作间发现一箱“十三香龙虾料”共计3袋,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29日,外包装标签无规格、无净含量、无生产者地址、无联系方式等信息。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3袋“十三香龙虾料”进行了扣押。

随后,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违法行为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记者 李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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