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芜湖市一市民因网购虚拟货币,与朋友产生财物纠纷,到芜湖经开区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自己的损失,而法院却明确告诉他“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并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成为朋友。2019年7月中旬,被告徐某与原告王某商量一起通过微信出售“Plus币”,赚取交易差价。二人分工,由被告负责洽谈,原告负责向其他人进购“Plus币”,两人商定赚来的款项由两人均分。
随后,原告王某从其他人处购买了30个“Plus币”,原告为此垫付了购买该30个“Plus币”的货款,共计7500元。而虚拟货币发货后,两人却没有收到微信客户的货款,被告徐某向属地派出所报警处理。原告王某认为被告徐某在这次虚拟货币交易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其在此次交易中应承担的货款采购部分,就向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Plus币”采购款项的一半。
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卷、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融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案所涉的“Plus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不合法的“虚拟货币”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与他人交易“Plus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醒:根据相关规定,诸如比特币、“Plus币”等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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