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承孝安 张子豪) 近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虞某某非法采矿案及对其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和媒体记者应邀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24日凌晨4时至6时许,被告人虞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长江铜陵段221号红浮附件禁采区水域非法盗采江砂共计约1772吨,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江砂共计价值人民币774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虞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环境损害评估费用合计97151元。同时检察机关还要求被告虞某某对非法采砂造成长江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并由被告人(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作了最后陈述。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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