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承孝安) 近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驳回芜湖某小额贷款公司复议申请,最终维持了市中院对其逾期举证行为罚款10万元的决定。这是近年来芜湖法院针对逾期举证行为开出的最高罚单。
芜湖某小贷公司与尤某某、余某某、尤某、程某、某商务咨询公司等产生抵押合同纠纷,因不服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市中院审查发现,该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补充协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产生影响,并非一审判决后形成的新证据,也不属于确有困难无法提供的证据,该公司不能对其逾期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显属逾期提供的证据。如对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不予以处罚,将变相鼓励或放纵当事人不守诉讼诚信、滥用诉讼权利,既增加当事人诉累,又浪费司法资源。市中院依法作出对其罚款10万元的决定。该公司收到决定书后向安徽省高院申请复议。经省高院复议,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表示,罚款仅是手段,规范诉讼秩序、提高诉讼效率、构建诚信社会才是根本。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履行举证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视为故意迟延提交证据,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松鼠小镇的5台特种设备中除摩天轮即将迎来国检,其他4台已通过检验。小镇内各类...
芜湖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芜湖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