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丹丹 通讯员 徐众群)近日,鸠江区法院公开审判该区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管制三个月,并没收非法捕捞工具。
长江干流芜湖段及其重要支流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全面禁捕,禁渔期为10年。经审理查明,8月2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白茆镇同心村外护圩与长江主干道相连处附近水域,使用两副每副七米长的“地笼”及两副每副七十米长、六米宽的“大片网”捕捞水产品,次日在起“地笼”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实施捕捞的水域为禁捕区,所使用的“地笼”“大片网”为禁用的捕捞工具。
鸠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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