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月2日,记者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芜湖市公路局聘用人员周纯因行贿受贿被湾沚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0元。被告人周纯不服,提出上诉。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宣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纯系芜湖市公路局聘用驾驶员,先后伙同王泽兵、张勇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帮助超限超载货车逃避路警执法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周纯通过人际关系、请吃、贿赂等非法手段拉拢腐蚀公路、交警等少数治超执法人员,形成密切关系,从执法人员处获取治超上路执法时间、地点等具体信息,提供给有“需求”的超限超载车主、驾驶员,帮助其逃避查处,如果被查处,则帮助降低处罚或不处罚。周纯按照每车每月500-10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所谓“信息费”。
为使向其交费的车辆有辨识度,周纯将交费车辆组成车队,不同时期发放不同字样的标识牌,便于相关执法人员选择性执法。周纯等人逐步在G329和G205等治超执法区域内形成一定“影响力”。经司法会计审核,2012年以来被告人周纯非法收取上述相关费用达315.69万元以上。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周纯通过向在G329治超站从事查超工作的何剑波(已判决)行贿27.4万元,从何剑波处获取治超出警信息,帮助其“车队”逃避处罚。2013年到2019年,被告人周纯通过何剑波“打点”参与治超的有关人员共计1.2万元。被告人周纯以每年约1.8万元标准送给何剑波钱款,共计10.8万元。2015年起,被告人周纯向何剑波支付好处费累计达15.4万元。2018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周纯为让其“车队”不被G205治超站查处或从轻处罚等有关事项,向交警支队原中队长梁松、辅警何文艳(已另案处理)行贿金额累计达8.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纯利用其与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便利条件,为车主、驾驶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车主、驾驶员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周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湾沚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周纯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0元。
本案经上诉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周纯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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