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向陈宏)近日,芜湖县六郎镇的陶某一行人来到鸠江区法院,将一面写着“人民好法官”的锦旗送到民一庭承办法官手中。
2012年,某建设公司承包建设了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芜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工程。当年12月14日,该公司与汤某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将产业园粉刷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汤某个人。陶某受汤某雇佣提供劳务。2013年4月3日,陶某在工作中摔伤,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陶某受伤后,丧失劳动能力。陶某在住院过程中,汤某只支付了一小部分医疗费,对其余费用置之不理。为此,陶某将汤某及某建设公司一并诉至鸠江区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14万余元。
经审理,综合原、被告各方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词,最后判决由汤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8464.32元,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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