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新闻 无为新闻 芜湖县新闻 繁昌新闻 南陵新闻
地方网 > 安徽 > 芜湖市 > 无为新闻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无国土资处字〔2016〕125号

来源:芜湖日报 2018-07-13 02:09   https://www.yybnet.net/

姚进:

我局于2016年8月22日,对你未经批准、擅自在赫店镇苏塘村,采用水塘深挖及扩塘的方式取土,共涉及4口水塘,现水塘面积12.64亩。套合2014年现状图,原水塘面积为9.02亩,扩塘导致水塘面积扩大3.62亩,其中0.19亩为建设用地,3.43亩为耕地,属于基本农田。目前,损毁的耕地未复耕。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破坏耕地。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土地勘测定界图。涉及面积共3.43亩,地类为耕地、水塘。

2、赫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3.43亩。

3、谈话笔录、现场勘察笔录、非法占地现场相片等。

我局于2016年11月2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你在2016年11月29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17年3月3日,我局依法组织了公开听证,你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视为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皖国土资〔2012〕135号)文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15日内对损毁的耕地进行复垦,恢复种植条件;

2.并处以耕地开垦费1.5倍的罚款,计贰万捌仟捌佰壹拾贰元。(¥28812.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在(开户行: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收款单位:无为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或无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无为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宝玉

电话:0553-2532801

地址:无为县无城镇二坝路

2018年7月13日

新闻推荐

董剑:以新担当新作为护航一方平安

□本报记者潘晔什么是新时代的担当精神?在无为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董剑看来,可以用五句话概况:担当,需要“老吾老...

无为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无为县这个家。

相关新闻:
猜你喜欢:
评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无国土资处字〔2016〕125号)
频道推荐
  •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清理“僵尸企业”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 合肥虾市转冷“量价齐跌” 今年市场上以本地小龙虾为主,与往年相比售价下降20%左右
  • “00后”,书写不一样的青春
  • 乘地铁 学国家安全知识
  • 消费市场发展稳中向好
  • 热点阅读
    文牧野: 我一直追寻着真实与真诚... 王阳:《人世间》让人思考什么是活着... 国潮那么潮
    图文看点
    乡里乡亲
    张庭夫妇公司被认定传销 举报者:担心... 电影《花渡好时光》定档 回乡青年演... 从《少年》《下山》《踏山河》到《孤...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