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晓雯 通讯员 黄启任 廖承) 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梧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已确定,并从9月起执行。这次调整中,最低工资标准整体有所提高,其中市本级职工最低月工资由原来的670元调整到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元调整为6元。同时,三县一市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
据了解,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按照通知要求,梧州市本级作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670元调整为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元调整为6元。岑溪市作为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520元调整到63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元调整到5元。苍梧县、藤县、蒙山县作为四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460元调整到56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5元调整到4.5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作了相关的解释,指出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三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全市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执行,及时调整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但最低工资标准并不等同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各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支付劳动者不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据了解,这是梧州市继2008年8月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再次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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