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塘讯 本以为是朋友,大家合伙做生意,可因为没有签订合伙协议,致使散伙时义务不明,从而遭受了重大损失。近日,覃塘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对韦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作出拍卖被执行人陈某某房屋的执行裁定书,拍卖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2012年7月,韦某与陈某某在梧州市苍梧县合伙投资承包砍伐桉树木,韦某负责砍伐,陈某某负责销售。双方因为是朋友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只做了口头商议。2013年8月12日,韦某和陈某某协议散伙,经过结算,双方确认陈某某应付木款516570元给韦某。陈某某也于当日出具一张欠条给韦某,欠条载明:陈某某欠韦某木款516570元,定于2013年9月13日前全部结清。履行期届满,陈某某未向韦某支付欠款,于是,韦某将陈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韦某与被告陈某某合伙投资承包砍伐桉树木,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均对合伙事务没有异议。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陈某某确认其应付木款516570元给原告韦某,并写有欠条,该欠条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被告陈某某提出于2013年8月12日写下欠条给原告韦某后,一直到2013年11月中旬这段时间合伙事务仍由原告负责经营管理,约3000吨木材的价款也在原告处,应一并对清数目的辩解意见,但被告陈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且原告韦某对此也予以否认,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支付合伙欠款516570元及逾期利息。
陈某某因为不服法院判决,一直未支付合伙欠款。原告韦某遂于2014年12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调查,执行法官查明陈某某有一处房屋,遂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强制拍卖陈某某房屋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款用于清偿所欠债务。
(田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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