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手机短信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诈骗短信随之而来,对我们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应当时刻留有警惕之心。日前,经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诈骗案,经龙圩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1月16日至1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为获得非法利益,驾驶载有“伪基站”设备的小汽车(车牌号为粤AJF049),在梧州市龙圩区等地,操作该“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手机用户非法群发显示号码为“95533”,内容为:“尊敬的建行用户:年终将至,您的账户能兑换5%现金的积分即将清零,请登陆手机网www.cciykk.com查询兑换,逾期失效[建设银行]”的诈骗短信。
同年1月17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陈×在梧州市龙圩区城南大道公交站对出路段非法群发诈骗短信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扣押了联想牌黑色手提电脑1台、伪基站设备1台、信用卡1张、本田飞度小轿车1辆。
龙圩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基站”设备对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短信共32464条,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情形之一,即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生活中,我们经常发现众多类似陈×的人,运用诈骗短信,妄想谋取不利之财,给我们造成很大的危害。因此,相关安全部门应该担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我们也要时刻提高警惕,当相关权益受到侵犯时,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护。
(蒙振强 韦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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