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解决现有法律依据不足、执法主体界定不明确、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等问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梧州市结合实际制定了《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共七章六十条,包括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适用于梧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曾出现过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部门之间扯皮推诿的现象。对此,《条例》明确规定了部门职责。如第五十一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等公共场所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五十五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貌。
此外,《条例》对以下两种情况设定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对上位法虽有规定但不具体的情形,如第十六条关于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和临时搭建的规定及第二十六条关于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定,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可以处罚款,但没有明确具体罚款数额,《条例》则明确规定了罚款的数额限制,分别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和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因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设定的禁止式条款,如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空调器的冷却水凌空排放的,且拒不整改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针对目前无证摊贩占道经营和临街店铺跨门槛经营现象日趋严重等问题,《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都给予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兜售等经营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可以扣押经营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在店铺门(窗)框垂直投影线以外的区域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广告牌、灯箱的,且拒不改正的,可进行扣押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立法为民的原则,如第十八条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允许摆摊设点”,既强调行政管理,又关注民生;第三十九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道路改扩或者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分类式垃圾屋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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