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市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子卖给市民,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欺诈,应该向哪个职能部门反映?如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青年律师服务团网络发言人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开发商把已抵押给银行的房子出售,不是必然无效,前提是开发商应经抵押权人即银行同意,或受让人即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否则开发商不得将房子出售。开发商违反物权法规定转让房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向人民法院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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