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期,长洲区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活动,力争通过司法审判执行,尽可能一次性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23名商户先后与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下称“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商业租赁意向书》。《意向书》约定,商户要先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意向金,双方在签署《意向书》之后60个工作日内签署租赁合同。
《意向书》签订后,23名商户依约分别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意向金3000元至15000元不等。事后,资产管理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迟迟未履行约定与商户签署租赁合同。
2019年4月18日,梧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向23名商户发出《商户告知函》。《告知函》中称,投资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8日解除了招商代理合同关系,对于已经支付了进场意向金的商户应于收到通知的10日内与资产管理公司办理退款事宜。
收到《告知函》后,23名商户按时向资产管理公司申请退款。但资产管理公司由于内部问题,迟迟未向23名商户退还意向金。
商户认为,其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意向书》后,已经依约支付了意向金,但资产管理公司既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与自己签订租赁合同,又不能退还已支付的意向金,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3名商户遂将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公司诉至长洲区法院。
鉴于涉事的资产管理公司已经解散,长洲区法院伍超婵法官团队多次与23名商户、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投资公司就意向金金额与退还问题进行沟通确认。经过23名商户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多番核定,23名商户支付的意向金总额为13.5万元。
为了尽可能一次性地解决纠纷,伍超婵在征得23名商户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的同意后,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将23起纠纷一次性“打包”解决。
5月27日上午,伍超婵法官团队组织23名商户和投资公司到长洲区法院集中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现场为商户对调解协议中存疑的地方答疑解惑,力求做到调解协议内容精准、可执行力强。
至此,23名商户与被告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之间所涉及的23起合同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
(岑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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