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范金颜,持有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份,是公司股东会确认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梧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对以上事实也予以了确认。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公司公章由三个股东共管,使用公司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经股东会批准。现公司股东没有召开股东会批准公司销售房产和向金融机构或个人、单位借款。请各有关单位及个人提高警惕,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声明。
声明人: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金颜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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