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本人2016年3月2于藤县广电楼下的移动营业厅缴存100元话费,缴费结束后,移动公司并未提供收费发票及任何收费凭证。问收费员,说自2015年起已经不再提供收费发票,只有缴费的短信提示。请问工商管理部门,这是否涉嫌偷漏税?这合乎相关规定么?如此如何保障消费者自身的权益?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你于2016年3月2日到移动公司缴存100元话费,此项业务实际是用户预存话费,对用户来说,并没有消费了100元;对移动公司来说,暂没有提供应税劳务,不符合开具发票的条件,没有义务先行开出发票给用户,此行为并不涉嫌偷漏税款。但是,用户每月在移动公司使用了多少话费,移动公司在扣缴话费后,用户可向移动公司申请开具有关发票。
藤县网络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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