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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区耿镇副镇长等21名涉黑人员获刑

来源:阳光报 2019-06-20 01:00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 熊玺 文/图

以马安桥(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耿北村原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操控农村基层政权,欺压干部群众,攫取非法利益,原高陵区耿镇副镇长、镇人大主席刘宏刚,公安高陵分局耿镇派出所代理所长尤战峰,充当该团伙“保护伞”。昨日上午,西安市莲湖法院对该涉黑团伙集中宣判。

形成以村主任为首的黑社会

马安桥,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大专文化,曾任高陵区耿镇耿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三年又六个月。杨宏喜,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原系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耿北村村委会主任。2008年11月马安桥隐瞒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的事实,担任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耿北村党支部书记,次年又当选耿北村村委会主任。上任之后马安桥笼络村委会干部杨宏喜、吴某忠、孟某等人,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充当打手,结交镇领导刘某刚、公安派出所代理所长尤战峰作靠山、保护伞。

该组织层级分明、人员结构稳定、分工明确。被告人马安桥对整个组织的运行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杨宏喜、黄某听命于马安桥,参与实施多起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吴某忠、孟某作为村委会干部,为该组织攫取经济利益出谋划策并参与具体实施;被告人茹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得到马安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照顾,雇凶将张某打成重伤;被告人陈某成立公司伙同马安桥从事诈骗活动,并长期为马安桥管理违法所得;被告人周某积极参与非法采矿,并按照黄某的安排,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滋扰、恐吓被害人张某;被告人刘某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安排,全面负责非法采矿现场工作。被告人杨宏喜、黄某、吴某忠、茹某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为积极参加者,陈某、孟某、周某、刘某为其他参加者。

把持基层政权牟取非法利益

该组织通过成立公司、伪造相关材料等手段,利用部分组织成员担任村干部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实施诈骗、贪污等犯罪行为,侵吞、骗取政府、企业征地、租地赔偿款。进行非法采砂活动,获取高额经济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寻求包庇、保护。并将收入用于组织日常开销、支付雇凶伤人的费用以及承担被抓成员家属的日常开销。为进一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维系组织的存续发展提供经济支持。

该组织以高陵区耿北村为据点,把持基层政权多年、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对有不同意见的干部、村民轻则打骂,重则致人重伤。且在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包庇、纵容。在该区域确立了强势地位,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保护伞”副镇长获刑十二年又六个月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贪污罪、行贿罪,判处马安桥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判处杨宏喜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被告人刘宏刚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被告人尤战峰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劳改释放人员破坏选举、把持基层政权、骗取国家财产的黑恶案件,也是西安市首例黑社会头目与保护伞同案判处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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