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君)11月5日,旬邑法院执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公司赔偿原告王银霞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12万元,被告任锋军、任岁旦以自己华山牌大货车一辆折抵应赔偿原告王银霞医疗费等5.8万余元,从而使该案得以彻底执结,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依法及时保障。
4月21日,任岁旦驾驶的华山牌大货车沿S3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旬邑县太村镇东河村付建国家地头路段时,与推车横穿公路的王银霞相撞,致原告王银霞左肢被截,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原告于5月31日起诉请求驾驶员任岁旦、车主任锋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公司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共计58万元。后经旬邑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任岁旦受车主任锋军雇佣为其驾驶该辆大货车,驾驶员因车辆超载而上道行驶,在避让过程中,操作不当,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推车横过马路观察不清,未确保安全,应负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原告五级伤残,原告诉请应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经计算,判决被告任锋军、任岁旦连带赔偿原告损失5.8万余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
该案审结后,双方当事人无人提起上诉,但三被告亦不积极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鉴于该案原告身体残疾的特殊情况,为了使原告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办案法官曾多次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公司督促执行,保险公司终于在10月30日履行了12万元的标的款。针对该案另外二被告现已不在本地,外出打工,且家境困难,已无力支付赔偿款的特殊情况,办案法官只能多次通过电话做被告方的思想工作,使被告得到了感化。11月5日,被告任锋军主动从外地赶回,到法院协商解决执行事宜,从而使该案得到了彻底执结。(C)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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