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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

来源:榆林日报 2010-07-17 22:35   https://www.yybnet.net/

陕西省出台政策

本报讯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并出台鼓励政策,大力推进陕西省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

据悉,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将采取自愿选择。选择享受城市政策待遇的实行城市居民制度,本人和随迁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待遇;选择享受农村政策待遇实际已居住生活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实行城市居住制度。同时,鼓励以中小城镇落户为主。

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具有连续的工作且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自己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在城镇具有经常居住地;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地区具体规定年限),连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规定年限(西安市需满8年,其他各设区市需满5年),县城、中心镇只要首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即可办理落户手续。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对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为:退出的宅基地转为耕地,土地指标由市县统一使用,由当地政府按每户实际退出的宅基地按当地土地征用的平均价格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时的住房补贴;退出的承包地,由集体流转,按当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的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补贴。

对接收具有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落户的市、县、镇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用于居民培训及当地公共设施建设。具体标准为每户1万元。对核准落户的农村居民,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不能收取其他费用。经核准落户的农村居民,可享受城市保障性住房、教育、卫生以及按现行规定执行城镇居民的各类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对在迁出地已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按国家和陕西省政策做好衔接工作。经核准落户的农村居民,享受城镇相关的就业扶持和就业优惠政策,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动了解这部分群体就业培训意愿后,将他们的职业能力培训、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纳入当地政府计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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