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西安吴女士状告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不高速”一案日前在西安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以省交通运输厅非本案被告,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才是被告为由,驳回上诉,维持了雁塔区法院的裁定。12月14日,吴女士变更被告为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重新提起了诉讼,雁塔区法院已立案受理。
2010年5月2日15时许,吴女士驾车从潼关收费站进入连霍高速向西安方向行驶,支付车辆通行费50元。由于潼关到临潼段道路施工,高速公路只剩下一条车道可以通行。吴女士以高速公路不高速为由,以收费票据上签章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其车辆通行费50元。(据西部网)C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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