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滞留的车辆及死狗
王某称被撞死的狗就是此种类
双方查看狗的编号
开车撞死狗 犬主要三万
本报讯(记者 殷常兴 实习记者 贾一丁)公路上开车行驶,撞死一条狗,犬主开价二万多元,双方僵持不下,车被犬主滞留。1月22日,西安某公司来咸阳送货的张先生“倒了霉”。
1月24日,记者见到了司机张先生。张先生告诉记者,1月22日上午,他驾驶一辆陕E589**汽车从西安来到咸阳送货,11时左右,当他由西向东行驶到渭城区长陵路时,突然一条狗蹿出马路,他刹车不及时狗被撞倒。“马路对面站着一男的,可能是狗主人,狗看见了主人,就跑着穿越公路,这才被撞了!”张先生说,当时狗被撞后,他就停车查看,狗倒地后站了起来,后来吐了一地又倒下了,这时男子过来自称姓王,说是他的狗。双方协商先给狗看病,两人叫来兽医,兽医来后说看不了,只能送往西安治疗,不久又来了几个王某的朋友。
“出事后,我分别向交警与保险公司报了案!”张先生说,交警来后说,车在马路上将狗撞死属交通意外,先给狗看病,双方可通过司法渠道解决。随后,几个人一起去西安宠物医院,兽医拍片检查后说狗可能不行了,不久狗死了,犬主要求张先生将车开回咸阳。张先生说,当时,他也想了结此事给对方一些赔偿,就将车开回咸阳,结果车被滞留在渭城区渭阳街道办碱滩村一民房中。之后,双方协商,王某说被撞死的狗是北京某犬协会的会员,为“德牧”种,开价三万元,给钱车开走。后来王某承认自己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开价降至二万多元。
张先生认为王某要价太高,王某认为自己的狗值这个价,双方僵持不下,不欢而散,张先生的车被滞留在民房中不让开走。(D)(4)
犬主称狗为犬协会员
本报讯(记者 殷常兴 实习记者 贾一丁)张先生开车将王某的狗在公路上撞死,车因此被犬主滞留在碱滩村,1月24日,双方又进行了一次协商。
张先生告诉记者,狗被撞后,保险公司也来了人,并拍照做资料,保险公司人说,犬主需要提供狗证、种类的资料及价值等,保险公司才能评估。当日,记者与张先生一起找到犬主王某。
王某的朋友说,这条狗是CNSV中国德牧种类,并且是北京某协会会员,狗的耳朵上有编号,这条狗的资料都在北京协会,目前,他已督促王某请协会尽快将资料寄来。当日,记者未见到有关这条狗的任何身份证明。张先生提出,资料现在还没有,能否将车开走,王某及朋友们坚持要张先生赔偿两万多元才能开走车,双方又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后来双方决定先立个“字据”,证明狗是被张先生撞死的。
随后,记者与张先生一起来到碱滩村西耳村的一处民房内。记者看到,院内停着一辆依维柯,打开车后门,一只死狗装在铁笼内,狗腿上仍有斑斑血迹。张先生承认,他撞死的就是这条狗。随后,张先生与王某一起查看狗耳朵的编号,狗耳兰色刺字为“SXT(或7)A704”,双方确认。随后,张先生提出,立字据最好找公家为中间人,后双方同意一起去东风路派出所,在派出所的见证下立字据。(D)(4)
派出所立字据 犬主不见踪影
车主取车被拦后报警
本报讯(记者 殷常兴 实习记者 贾一丁)张先生在公路上将王某的狗撞死后,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协议。
1月24日下午6时许,双方来到东风路派出所立字据。就在张先生向民警叙述事发经过时,王某突然不知去向,张先生寻找未果后,遂以王某非法扣车为由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听完张先生叙述后认为,将车放在民房内是张先生自愿行为,同时自己拿着车钥匙,无法认定是非法扣车。张先生告诉记者,这时他才闹明白,原来对方早有计划,让你将车开回来放在民房说事,也不拿车钥匙,证明你是自愿的,人家就没有非法扣车的嫌疑。
张先生告诉记者,王某突然离去,致使字据立不成,证明他知道扣车有过错。随后,张先生与朋友一起又来到碱滩村,要求将车开走,而民房内的人却进行拦阻,张先生随即以非法扣车为由向110报警。不久,110民警到达现场,了解完事情经过后,将此案移交给东风路派出所,目前,东风路派出所介入调查。(D)(4)
撞死狗是交通意外
本报讯(记者 殷常兴 实习记者 贾一丁)公路上撞死狗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车辆被滞留是否非法?1月25日,记者与张先生一起来到渭城交警大队。
据出警的渭城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张警官说,车在公路上将狗撞死,属交通意外,一方是车,一方是狗,无法划分责任,双方只能通过司法渠道解决。至于车辆被扣,他说,只有交警部门才有权限扣车,以进一步调查案情为理由,王某是不能扣车的,如果是非法扣车,可打电话报警。
对此,张先生无奈地告诉记者,他只能再去找派出所解决,找王某进行协商。目前,此事仍在僵持之中。(D)④
后续报道:
养狗应拴狗 扣车没道理
律师建议走法律途径
本报讯(记者 殷常兴 实习记者 贾一丁)来咸送货的张先生在公路上将王某的狗撞死,王某开价两万多元,并滞留张先生的车。几天以来,张先生丢下工作,多次与王某协商,但因赔偿问题,双方一直僵持不下,张先生称自己已身心俱疲。
明文规定养狗需拴养或圈养
记者了解到,去年咸阳市公安机关下发了《咸阳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公安部门是犬只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并明确要求,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携犬只出户时,应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显然,王某在放养犬时,违反这一规定。
律师建议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张先生开车将王某狗撞死,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产生很大分歧,王某将张先生的车滞留多天,双方究竟如何打开僵局?律师建议通过法律渠道。
就张先生撞死王某的狗一事,记者采访了律师薛灯塔。薛律师说,犬主扣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犬主认为司机应该赔偿,有权对司机进行起诉,但是没有权力扣车,司机在正常行驶下,狗突然蹿出被撞死,责任应当以法院的判决来认可。薛律师认为,犬主扣车,司机可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解决,公安机关不能解决或解决不了,司机可向法院起诉民事侵权,要求返还车辆,赔偿“台板费”(车辆产生的经济效益)。他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应该采取过激行为。(D)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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