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波海 通讯员 吴琨)无视国法,竟因区区小事对他人大打出手,持刀致人重伤。近日,由泾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被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真是恶有恶报,咎由自取。
刘某生于1994年10月,仅有小学文化,系西安市灞桥区田鲍堡村民。2010年10月11日晚23时许,该刘酒后行至泾阳县泾干大街老李家烧烤店门口时,发现李某在路边与刘某说话,遂想起先前李某不给自己面子的事,于是上前对李某拳打脚踢,并持刀在李某腹部捅了两刀,致该李受伤。作案后刘某逃离现场。经咸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九级伤残。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刘法制观念淡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犯罪。鉴于其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发落,遂作出以上判决。 (C)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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