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艇,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咸阳市十佳律师。
渭城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咸阳市政协委员、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于艇律师:
你好!
我与张某某于2007年初在某交友网站上认识,后来发展为恋爱关系。2007年8月,张某某以自己名义与开发商和银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借款合同》,购买了西安市长安区滨湖城市家园房屋一套,张某某用我的20000元支付了房屋定金,同时我还为张某某购买钻戒一枚。在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双方交往期间,我给张某某汇款30万元,其中7万元张某某用于购买了陕A-NN185雪佛兰轿车、支付房屋首付款130000元等。后双方无法结婚,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返还我财产32万元并赔偿我的损失1676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给张某某支付房屋定金20000元及汇款30万元,张某某应当返还。但是法院驳回了我的其余诉讼请求。
请问于艇律师,法院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判决?
律师点评
首先,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纷争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妥善解决。你与张某某因为恋爱关系,为了与张某某结婚,支付给张某某大量金钱用于购房、购车等,现因多种原因,双方未能结婚,你要求张某某返还财产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你给张某某支付的房屋定金20000元及汇款30万元,张某某予以认可,并同意返还你为其购买的轿车及钻戒,法院予以确认,但该车款应从中扣除,又张某某已返还你43000元,应从总额中扣除。其次,关于你主张的损失即贷款利息一节,因缺乏事实关联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采信。这种做法是正确的。
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交充分证据加以支撑,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你称,为结婚购置房屋,你曾向农村信用社贷款,应由张某某承担贷款利息16765元。因你向法庭提交的信用社贷款证明仅能证明其贷款事实存在,但不能证明该贷款用于购买涉案房屋,亦不能证明该贷款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你诉请张某某承担贷款利息,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不动产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以登记为准。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某名下,而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张某某之间形成代理关系,你认为张某某是代你购买房屋,请求法院依法判定涉案房屋归你所有,理由不能成立。(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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