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韩焱)由于冬虫夏草具有调节机体免疫功能等保健价值,所以受大众追捧,但如果您在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发现所购的“冬虫夏草”竟是普通食品的批准文号时,会作何感想?西安的孙安民先生在兴平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2011年4月13日,66岁的孙先生在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兴平南关南路店以196元购买了两盒由“常州市武进康富来洋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制造的“冬虫夏草口服液”,并索取了填写有该商品条码的销售发票。
回到家后,孙先生按说明食用后,感到身体不适。他仔细查看所购产品,发现该产品的批准文号竟是“苏卫食证字号(2009)第320412-001288号”,生产日期是2010年12月11日,配料为“纯净水和虫草菌粉等”,该产品是普通食品的批准文号!
孙先生遂一纸诉状将该店告上法庭。他在诉状中诉称,自己所购产品的名称“冬虫夏草”和“保健品标志”醒目,且未经过安全评价。
据了解,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规定,冬虫夏草等目前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因此,孙先生认为被告的做法违背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规定。
被告对孙先生诉称没有异议。3月27日,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了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3000元的协议并履行完毕。(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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