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陕西省委会据民革党员、西安市莲湖区政协委员许建平反映,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并通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该条例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然而,陕西省截至2013年12月对独生子女父母(符合上述条件的)补助金发放标准,仍执行的是“陕人口发(2010)75号"规定的106元,不符合新的政策规定。106元的补助标准是按2008年陕西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116元的百分之五计算所得,到2012年陕西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已经增长到3694元,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补助金发放标准一直未按上述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出调整。经计算,若按上述条例,从2008年到2012年的补助标准应为106元、126元、143元、163元、185元。为此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新条例每年对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的补助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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