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艳)12月14日记者从西安市人社局获悉,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职工就医、购药及保健的需求,从关注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切实解决老百姓的实际需求出发,改变过去“重治轻防”的传统观念,树立“防治结合”新思路,西安市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即市医保卡)的使用范围。
据悉,此次扩大范围后,一是将购买“国食健字号”和“卫食健字号”保健食品的费用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二是将购买《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的费用(该饮片、药材需用于中药配方)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此次政策调整后,除以上两项内容外,西安市个人账户可用于:1、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含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自费部分医疗费用),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购买“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杀类产品(如妇科洗液等)以及“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等)的费用;3、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乙肝疫苗、狂犬疫苗、结核菌疫苗、流感疫苗等,按规定免费的除外);4、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义肢、义眼等人工假体安装,非功能性矫治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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