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明年1月1日实施
本报讯(记者李佳静)12 月25日,省环保厅副厅长李孝廉在新闻发布会通报,由省环保厅、财政厅联合制定的《陕西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将于2015 年1 月1日正式实施。
今后凡遇到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公众可向环保部门进行举报。一经查实,举报人可获得最高一万元的奖励。
十类环境违法行为可举报
《实施办法》规定: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槽车、渗坑、渗井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行为;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和使用;因环保问题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在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中弄虚作假或者有谎报、瞒报行为;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未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 省级环保部门公布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五种途径可举报环境违法
《实施办法》指出,举报人应当向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举报,举报人可以向环境违法事实发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实施办法》同时明确五种举报途径:举报人除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外,还可写信至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大楼省环保厅或西影路112号环保综合大楼省环保执法局举报,或登录陕西省环保厅官方网站点击首页的“网上投诉"栏目进行留言;关注公众微信号sxhbgzjd———陕西环保公众监督互动平台进行留言。
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和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等;匿名举报的,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和本人有效联络方式,由受理的环保部门提供举报密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于收缴罚款后15日内反馈举报人。
举报者最高可奖1 万元
《实施办法》规定,环保违法行为举报一经查实,举报人可获得最高一万元的奖励。举报奖金如何计算? 具体为:
———举报人及时提供线索, 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为重大价值线索(I 级),奖励举报人罚金的5%,最高不超过1万元。
———及时提供举报线索, 有效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为较大价值线索(II 级), 奖励举报人罚金的4%,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符合奖励范围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条件的均为一般价值线索(III级), 奖励举报人罚金的3%, 最高不超过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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