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程靖峰)1月2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2亿余元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以集资办学、承诺高额利息、销售虚假房产等方法非法集资,受骗群众多达1909人。
2011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注册成立西安利民技术学校。该校成立后,刘某某等人以借款助学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承诺高额利息。由于合同到期后,无法给群众返还本金,刘某某等人又以陕西天弘丰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盛驰电气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部分投资群众续签的借款合同。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晁某某商议,以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隐瞒该公司所属西北新闻大厦已被查封的真相,将被查封房产面积分割后,以销售房产份额的手段向社会公众进行销售,同时约定售后包租、约定回购。他们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与被害群众签订商铺认购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合同。
截至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向1909名被害群众募集资金共计122016479.70元,已返还3469258.60元,未返还118547221.10元。
检察机关指控,刘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集资办学、销售虚假房产的方法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经法庭审理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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