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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居民大病就医有了“双保险”

来源:各界导报 2016-01-07 21:10   https://www.yybnet.net/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提高全民医疗保障水平

记者 李彦伶 摄

□记者 李彦林 通讯员 李晓华

“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大病是不少家庭“致贫"“返贫"的直接原因。随着国家和陕西省连续下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这一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上的拓展和延伸,将发挥“双保险"的作用,进一步减轻居民就医负担,让大病就医更有底气。

西安市首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站式服务医院启动

近日,西安市首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站式服务医院启动仪式在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举行。

启动仪式上,来自蓝田和阎良的三位患者现场得到了大病保险赔付。西安市卫计委农合处丁力处长介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由政府主导、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特殊保险模式,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费用给予进一步报销的一项制度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省二院于春富院长介绍,大病保险直报窗口的开通,对于方便病人就医、推动大病保险制度落地有示范引领功效。城乡居民今后在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就医,一旦自付费用达到大病保险支付额度,即可出院时在医院大病保险窗口直接报销,不必再来往保险公司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随着西安市首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站式服务的开通,标志着陕西省在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陕西大病保险年底覆盖全部参保居民

2015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以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兑现大病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陕西省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发生。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探索建立统一的医保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强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经办服务的衔接,为大病患者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最大限度方便群众。

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兑现大病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逐步提高大病医保支付比例

据了解,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原则上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一致。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设定城乡居民大病起付标准,避免过高使受益面窄或过低使基金压力增大问题发生。

研究细化大病的支付范围,对基本医保封顶线以上、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保障,对困难群体可适当放宽支付范围。同时,逐步提高支付比例。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陕西省将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投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各市政府确定城乡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承担业务经办。

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基金管理部门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商业保险机构划拨大病保险资金,商业保险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大病保险负责部门,做好大病保险的审核和结算,加强与基本医保和医疗机构的衔接,要在全省三级医疗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为大病患者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商洛市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第一单

4月23日,在柞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患者李贵红的爱人谢自芳从工作人员手中接过大病保险报销的1.1万元,激动得热泪盈眶。这是商洛市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工作结算的第一单。李贵红也成为了柞水县享受大病保险报销的第一人。这也标志着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业务正式全面启动。

像李贵红这样可以进行二次报销的大病患者不在少数,红岩寺镇闫坪村一组的贾英兰,因为心脏病,今年住院花去14.4万元,新农合基本医保可以报销7.1万元,通过大病保险二次可以报销2.7万元。两万多元,对于一个农村普通家庭来说,并不是一个小数目。

据了解,新农合大病保险受惠对象为全市所有参加了新农合的参合人员。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对个人自付部分的合规住院医疗费达到大病起付线1万元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进行报销。自付1万元(不含)至3万元(含)的部分按50%予以报销;自付3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的部分按60%予以报销;自付10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按70%予以报销,不设封顶线。

渭南大病保险可“二次报销"最高限额30万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渭南市出台了《渭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实施。

渭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在市域内就诊,新农合参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2万元;在市域外就诊,城乡参保(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4万元,一个结算年度内患者多次住院的,累计补偿时值按最高起付标准核扣一次。超过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部分,将分段按比例进行补偿。市域内就诊,自付8000元/1.2万元(不含)至5万元(含)部分按50%予以补偿;自付5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部分按60%予以补偿;自付1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70%予以补偿。在市域外就诊的,自付2.4万元(不含)至5万元(含)部分按50%予以补偿;自付5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部分按55%予以补偿;自付10万元(不含)以上按60%予以补偿。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咸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启动大病医保最高报90%

咸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在2014年6月底就已正式启动,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中的合规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报销50%,最高可报90%,年度个人累计报销封顶线为40万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按照自然年度运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住院就诊的参保(合)城乡居民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这就相当于二次报销,很好地解决了参保、参合人员的医疗负担。

2014年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25元,以后将根据咸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逐步提高。

大病保险基金主要从新农合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时新增的政府补助资金中提取,其次利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结余基金,结余不足时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比例划拨解决,“参保和参合人员自身不用再另行缴费。"

随着大病保险的普及和推广,患者只要最终的医疗费超过了大病报销的标准,就可以按照比例予以报销,这势必大大提高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让更多个人和家庭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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