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拓玲)昨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此次修订的《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增加了出台前评估、重要法规条款单独表决等内容。
条例规定,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前,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对法规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前,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委会会议单独表决。对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条例新增条款还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应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拟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并与国家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有关单位不能按时完成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任务,应书面报告常委会办事机构并说明原因。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此外,市人大常委会还应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健全立法工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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