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明确规定物业不得挪用挤占业主缴纳的电梯费,并且应该每半年公布1次费用支出情况;而电梯维保单位则应该每15天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维保……昨日,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西安市将在上半年制定出台电梯维保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并在年底前实现电梯保险全覆盖。
明确各方责任
物业不得挪用挤占业主缴纳的电梯费
据了解,此前西安市政府出台的《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就对电梯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而此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较之前更为详尽。
其中,《意见》明确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主要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实际管理人、项目单位等。同时,《意见》还明确各方的责任。其中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单位,不得挪用挤占业主缴纳的电梯管理费用,确保电梯管理费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96333应急救援标签、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确保电梯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保持视频监控设施完好、移动通信信号畅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完好,能24小时与安全管理人员或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
而业主对电梯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和义务。业主有爱惜保护责任;赔偿维护责任;监督举报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
应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维保
根据《意见》要求,电梯维保单位应建立电梯维保档案,详细记录每部电梯维保及故障处置情况,档案至少保存4年,不得做虚假维保记录;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书面如实记录。同时,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等故障报告后,按规定时间赶到现场,对电梯困人情况进行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应当每15天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维保,排除电梯故障和安全隐患。
同时,《意见》还明确了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以及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
建立监督抽查机制
上半年将出台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
另据了解,2016年上半年将制定出台电梯维保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单位列入“黑名单”,采取重点监控、政策制约、舆论监督、向发证部门建议撤销资质等严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向相关部门通报,逐步淘汰不良信用单位。同时,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将每年按各区县电梯总量5%的比例,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维保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督促提高电梯维保质量。
另外,2016年年底前西安市还将建立全市电梯安全监察和检验综合数据平台,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互联互通,鼓励电梯制造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等积极采用视频远程监控、电子监管等手段,建立全市电梯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化。
提升抗风险能力
力争年底实现电梯责任保险全覆盖
《意见》还明确西安将全面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赔偿能力。力争2016年年底全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现全覆盖。
同时,西安市还将努力实现电梯轿厢通讯覆盖。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的应急救援体系。市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监控中心要规范管理,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实现96333电梯应急救援全面覆盖、三级联动、快速救援。交通管理部门要协调通信运营商,解决部分电梯轿厢没有通信信号导致乘客被困时无法拨打救援电话的问题,实现电梯轿厢通信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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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 172部“三无”老旧住宅电梯年底前完成改造
本报讯 对于很多老旧小区来说,电梯改造和维修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昨日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公租房小区电梯改造费由产权人承担,而全市2005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172部“三无电梯”将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改造更新,市、区县(开发区)将分别给予40%的一次性财政补贴。
电梯维修改造
公租房小区由产权人承担
电梯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产权人依法承担,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根据《意见》规定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住宅小区,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当地街办(镇政府)组织业主协商解决,由共有该电梯的业主按照各自产权份额承担。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按《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出现影响和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确认后,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规定,公示3个工作日后,直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保修金利息,进行电梯修理改造更新。
“三无”老旧住宅电梯
172部电梯年底前将改造更新
另外,《意见》还明确规定对全市2005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172部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物业单位(主管单位)管理、无维保单位维保的“三无”老旧住宅电梯,经产权人同意,并经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有重大安全隐患需要进行改造或更新的,由电梯产权人承担20%资金,市、区县(开发区)分别给予40%的一次性财政补贴,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改造更新,消除安全隐患。
(本组稿件由记者 王昕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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