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轩辕杨子)昨日,省工商局通报2015年12315陕西工商百事通指挥中心受理汽车销售方面的投诉情况,全年投诉1560件,主要问题集中在强制购买汽车保险、不能及时提供车辆合格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六类。
商家强制收取续保押金 可以拒绝
案例回顾:2015年12月1日,12315接到刘先生投诉称,2015年11月17日他在西安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商家收取了1000元的续保押金,他感到不满意便进行了投诉,要求退还续保押金。经辖区工商所执法人员调解,该公司退还了刘先生的续保押金。
法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据此,经营者强制消费者购买汽车保险涉嫌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
捆绑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不得强制交易
案例回顾:2015年11月2日,消费者刘先生诉称,2015年10月6日他在西安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付了1000元定金预定了一辆小轿车,11月2日到该店提车时被告知必须在车内加装一些内饰否则不予提车,他遂进行投诉。经辖区工商所执法人员调解,该公司退还了刘先生的定金。
法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据此,捆绑销售行为涉嫌强制交易、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
贷款购车收取金融服务费 不得误导宣传
案例回顾:2015年9月15日,消费者安先生反映,2015年8月他在西安市某汽车4S店贷款购买的家用小轿车,商家要收取金融服务费3500元,消费者不满意便进行投诉。经辖区工商执法人员调解,该4S店愿意为消费者退还收取的3500元。
法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对于以上消费者投诉的问题,省工商局和省消协提醒消费者,如在购车消费中遇到合法权益被侵犯,要保留证据,可及时向12315或辖区消协投诉,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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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约谈部分品牌汽车销售企业
严格自查整改 取消霸王条款
本报讯(记者 轩辕杨子)针对消费者在汽车销售方面的投诉,省工商局昨日对西安地区20家品牌汽车销售企业集体进行行政约谈。
约谈会上,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竞争执法局、省消协等相关负责人向这20家品牌汽车销售企业通报了目前陕西省汽车销售市场强制搭售保险的主要问题以及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布了陕西省汽车消费市场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分析了陕西省汽车消费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参加约谈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负责人学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相关内容,对参加此次约谈会的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树立诚信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督促企业诚信经营。省工商局要求被约谈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对照行政约谈中指出的问题严格自查,并于2016年1月底前将整改方案送省工商局备案,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规定,取消“霸王”条款和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要求企业要强化自律意识,倡导文明诚信经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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