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8年,西安市紫玉华园小区的业委会终于要成立,但70岁的王先生却发现,所有60岁以上的业主被排除在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之外,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小区业委会筹备组在小区张贴的“紫玉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中规定,只有18—60周岁的业主可以参选,这让60岁以上的业主感到被歧视。
事实上,到底60岁以上的业主有没有业委会委员的候选人资格?要搞清楚这个问题一点都不难。至少法律政策层面就很清楚了,按照住建部2009年发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委会委员应该符合的条件有:(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很明显,套用这个框框,60岁以上的业主当然具有业委会委员的候选人资格。相反,不让人家参选,倒是剥夺了一个业主的正当权利。固然,论年轻人的身体条件和视野等等方面,确实要比老年人更具优势,但这不是可以剥夺老年候选人资格的理由。即便退一步说,你有不选举60岁以上老人成为业委会委员的权利,但绝对无权剥夺人家的被选举权。
尽管限制60岁以上业主的候选人资格与建设法治社会的主旋律背道而驰,但也不能不承认,在这个问题上,组织者也是出于公心,摆出来的理由可谓头头是道,这令人深思——人们纠结在一个本不该纠结的问题上了,在一个根本不需要争论的问题上产生了不该有的分歧。
之所以还犯迷糊,原因恐怕在于,小区业委会选举这种基层民主实践很多人还不是很熟悉。或者说,很多城市居民成立业委会的意愿很强烈,但真正参与业委会选举的人并不多。2015年有报道称,“目前各地业主委员会成立率不到50%,运行较好的仅有15%”。所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现这样那样的偏差或失误,也在所难免。反过来说,当业委会选举的次数提高了,大家也自然就知道选举的正确程序和要求了,犯迷糊和犯低级失误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
随着行政权力的下放和服务型政府的推进,社区自治将“补位”承担起很多原来的行政角色,因而,业委会作为基层民主的一个重要载体和支撑点,也将变得愈加不可或缺。“业主自治”这个词很熟悉,可谓深入人心,但坦率说,很多人还在摸索学习,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点错误不要紧,重要的是成长,是不再犯同样的错。(相关报道见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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