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贺永红先生
您于2016年10月3日订购我司开发的“天朗·五珑项目”【10-30902】号商品房,因您并未按《房屋预订合同》约定交纳购房款,亦未依约与我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我司已向您寄送催告函及解约函,现再次通知您贵我之间的《房屋预订合同》解除,定金不予退还,我司有权将上述房屋另行出售。特此公告!
西安蓝天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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